销售条款和条件-特定玻璃垫

某些teed公司(“卖方”)接受任何订单的明确条件是买方同意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如果买方的任何采购订单、订单确认或其他沟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与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发生冲突,则以这些条款和条件为准,卖方特此通知其反对任何该等采购订单、订单确认或沟通中的任何附加或不同的条款或条件。

1.订单的接受-所有订单必须由卖方在其装运地点接受,卖方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订单的权利。拥有价目表不构成出售要约。卖方保留在任何时候停止生产或销售任何产品的权利。

2.装运-所报装运日期是基于报价时的估计。卖方将尽其最大努力满足上述装运日期,但卖方不承担因迟交而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或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附带或间接损害赔偿。

对于交货期不确定的订单,卖方有权制造或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在收到明确的装船指示前将货物由买方负责保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买方同意购买所有订购的材料,并将为此收取费用。

3.价格-所有价格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所收取的价格将是装运时的有效价格。如果任何政府行为或要求阻止卖方执行任何价格或继续任何已经生效的价格,卖方可以取消买方订单或其任何部分。

4.信用证-任何装运前都需要买方信用证的批准。如果买方的信用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使卖方不满意,卖方保留暂停进一步交货、要求提前付款和/或采取卖方自行决定为可取的其他措施的权利。

5.付款条款-付款条款应在发给买方的个别发票上注明。除非发票上另有明确注明,发票只能以美元支付。要获得现金折扣,必须在实际折扣到期日之前收到付款。实际折扣到期日和净到期日基于发票日起的“日历日”。现金折扣只适用于货物的净购买价,不适用于任何其他发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包装、搬运或运输费用。

如果逾期未支付任何款项,卖方有权除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对逾期款项收取利息,利率为每月1.5%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中较低者。此外,如果有必要将买方的账户交给律师或其他机构进行托收,买方应负责卖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成本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和/或托收费用。

如果在到期时未支付的任何款项,后来通过信用卡支付,卖方有权在其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之外,收取相当于到期总金额3%的服务费。

所有付款,无论是否按照标准付款条款,卖方应按以下方式被视为已收到:

(a)以支票支付的,在卖方指定的支付地点收到支票时;(b)以电子资金转账支付的,在卖方可立即获得资金的前一天的紧接工作日。

如果买方(i)无力偿债或无法以其他方式支付到期债务,提出或已向其提出破产申请,为债权人利益作出任何转让,或为其或其财产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ii)采取清算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停止经营,(iii)发生所有权变更,(iv)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大部分资产,(v)未能为所发放的信贷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担保,或(vi)采取卖方自行决定对所发放信贷的条件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行为,则买方在本协议项下未支付的所有款项将由卖方自行决定立即到期并应付。

6.税收-所有联邦、州或地方的销售税、使用税或其他税,以及对本协议项下销售的货物,或对其制造、销售或交付征收的所有关税、进口费用或其他税,均应由买方负担。

7.运费-除非卖方书面另有规定,运费应由买方支付。卖方保留以最经济的价格装运订单的权利。如果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处理和/或运输,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也应在发票上向买方支付。如果任何一般运费增加或任何政府规定或法规导致运费增加,卖方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提高价格,以反映这些额外的费用。提价适用于提价、裁定或规定生效之日或之后装运的所有货物。

8.损失风险;交货-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装运均应在卖方装运地点船上交货。该等货物的所有权以及任何损坏、丢失或短缺的风险应在卖方将该等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任何损失或损坏的索赔应由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应附上一份说明该等损失或损坏的检验报告或签署的送货收据。在任何情况下,卖方都不对任何承运人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负责。

9.建议-应买方要求,卖方可以就合同规定的货物的切割、加工或其他用途向买方提供建议、建议和服务。买方在此承认,任何该等意见、建议和服务均是免费提供的,接受该等意见、建议和服务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对所提供的意见、建议和服务或所获得的结果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10.索赔和/或投诉-所有索赔/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必须提及具体的订单和装运或发票编号。如果涉及多批货物,每批货物必须单独提出索赔/投诉。对未指明装运的一般索赔/投诉将不被接受。

关于在本协议项下销售的货物的索赔/投诉必须在买方收到货物后立即提交给卖方当地销售代表,无论如何在收到货物后六十(60)天内提交,该等货物必须由买方保留并供卖方代表检查。

11.保证/免责-卖方在出售本协议项下交付的货物时,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明示保证和/或保证(无论该等货物是否保持其最初交付给买方时的形式,或由买方或任何其他方为生产任何其他成品而制造的形式),并且,在适用的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卖方明确否认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和/或保证。包括对适销性和适合某一特定目的的保证。卖方对因卖方在销售本协议项下货物的任何违约或违约而产生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不应超过其购买价,无论该等责任是由合同、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过失或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卖方都不对任何种类的附带或附带损害承担责任。无论本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卖方对任何被以任何方式更改或修改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已涂覆的货物)概不负责。卖方的任何代表,或卖方的任何经销商或经销商,均无权修改本条,或就代表卖方在本协议项下交付的货物出具任何口头或书面保证。

买方同意,任何针对卖方的与本协议项下货物销售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民事诉讼应在诉讼事由产生之日起一(1)年内提起;否则将予以禁止。

12.退货-未经授权的卖方代表事先批准,货物不得退货;在任何情况下,货物在被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涂覆)后不得退货。只有在要求退货时有效的适用价格表和/或包装资料表上标明为“标准”的产品才会被考虑退货。所有退回的货物必须在卖方指定的退货地点以可销售的状况到达,然后才会开出任何信用证。

13.更改订单-买方只能在以下日期之前修改或取消订单,且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

标准产品:

在装运地装船之前。

定做的产品:

之前生产。

标准产品和定制产品的定义见要求修改或取消时有效的适用价格表和/或包装数据表。

14.支付无争议的发票-买方应支付任何无争议的发票,无论其他已交付或未交付的货物可能存在任何争议。对于任何有争议的发票,买方应支付所有无争议的金额。买方明确放弃就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开具的任何发票项下的到期金额主张任何抵消或反索赔的权利。

15.不可抗力-卖方不对因卖方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原因而导致的本合同的延迟或未能履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或天灾;罢工、停工或其他劳工纠纷;缺少劳动力、材料、燃料或生产设施;设备或其他生产故障;交通延误或中断;战争、封锁、制裁或禁运;以及任何政府当局的法律限制或行动。

16.《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卖方在此证明,在美国生产的本协议项下销售的货物符合《公平劳动标准法案》(经修订)第6、7和12条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美国劳工部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案》第14条发布的法规和命令。

17.销售条款和条件的变更-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定了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任何和所有先前的声明、协议或谅解,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的,关于在本协议下交付的货物。任何交易过程或贸易惯例都与补充或解释本条款或条件无关。任何对本条款和条件的修改或弃权,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卖方签字,否则无效。本条款和条件取代买方向卖方购买货物的任何采购订单、订单确认或其他通信的条款,且不得被其补充。在买方未书面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买方接受本合同项下交付的任何货物即构成对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接受。

18.一般条款-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或转让(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的协议,任何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所谓转让均为无效。为此目的,转让应包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买方股票或其他权益的控股权,以及买方与另一实体的任何合并。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卖方和买方及其许可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如果买方资不抵债或无法以其他方式支付到期债务,被宣布资不抵债或破产,向买方提出或已经提出破产申请,为债权人利益作出任何转让或信托抵押,或有破产接管人、监护人、保管人、受托人,卖方可立即终止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任何协议。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负责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的类似官员。

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的所有协议应受宾夕法尼亚州法律管辖并根据该州法律进行解释,但不影响其法律冲突条款。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法院对与卖方向买方出售货物有关的或因其产生的所有事项具有专属管辖权,买方在此同意该等法院的管辖权,并放弃声称该等法院是不便的法庭的任何权利。